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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授的一次維權:人臉識別的風險超出你所

時間:2020-10-21 15:49來源:網絡整理 瀏覽:
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勞東燕感到很不安。 今年三月份,她居住的小區(qū)貼出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的公告,要求業(yè)主提供房產證、身份證、人臉識別等

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勞東燕感到很不安。

今年三月份,她居住的小區(qū)貼出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的公告,要求業(yè)主提供房產證、身份證、人臉識別等信息。

多數人對收集人臉識別信息不敏感,只是隱隱擔憂房產信息被泄露。而勞東燕是清華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她清楚,人臉識別信息被濫用的風險比房產信息大得多,物業(yè)更是無權收集這些個人信息。

勞東燕想做一點“掙扎”。她把搜集到的有關人臉識別風險的報道和法律依據,發(fā)到兩個各有數百名業(yè)主的微信群里,一方面是提醒大家,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得到物業(yè)回應。

但沒有得到預期的回應。勞東燕接著寫了一封法律函,分別寄給居委會和物業(yè),于是有了她作為業(yè)主,和街道、業(yè)委會與物業(yè)的四方“談判”。

街道最終同意業(yè)主出入小區(qū),可以自愿選擇門禁卡、手機或人臉識別的方式。

一次“偶然的維權”暫告段落,但勞東燕對大數據時代的憂慮并沒有消解。很多人也許只看到技術帶來的便利,卻忽略了它暗藏的獠牙。

這是勞東燕要發(fā)聲的原因。

【以下是她的口述】

對小區(qū)安裝人臉識別說“不”

今年三月份,我在小區(qū)單元樓電梯里看到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的公告,要求業(yè)主提供房產證、身份證、人臉識別等信息。

我當時就覺得物業(yè)沒有權利收集人臉信息,物業(yè)公司屬于企業(yè)性質,收集個人敏感信息需要征求當事人同意。就算公權力部門收集個人敏感信息,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或明確的法律授權。

因為我學法學,又從事相關研究,所以覺得有必要提醒其他業(yè)主,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可能帶來的風險。

我在小區(qū)兩個業(yè)主群中發(fā)了人臉識別風險性相關的報道和法律依據,包括福建省廈門市銀行APP人臉識別技術被“00后”攻破、及浙江省衢州市張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刑事判決書、新版《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等材料。《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收集人臉信息需要單獨告知并獲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授權同意,且不得存儲原始圖像。

勞東燕在小區(qū)業(yè)主群內分享關于人臉識別風險性相關報道和法律依據。

兩個業(yè)主群分別有200多人和500人,物業(yè)公司、居委會的人也都在群里。有業(yè)主看了我上傳的材料,便沒有再掃碼上傳個人信息——在此之前,不少業(yè)主對被要求上傳人臉識別信息不敏感,只是反感上傳房產證信息。實際上,前者被濫用帶來的風險比后者要大得多。

我只是想給大家提供一些相關的信息,很多居民可能并不清楚,物業(yè)無權通過一個通知,來收集居民的個人生物信息。我在群里發(fā)材料,并做相應的風險提示,本來也是希望物業(yè)和居委會人員看到消息后,能有所回應。由于他們沒有做出任何反應,于是,就想著通過比較正式的途徑,讓他們關注其中的法律問題。

我寫了一份法律函,打印簽字后分別郵寄到居委會和物業(yè)公司。我想至少要提醒他們,不經同意而收集個人的生物信息是有風險的,違反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不過我沒有去找其他業(yè)主簽字,覺得沒必要,而且也不想給他們帶來麻煩。

不到一周,我接到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電話,邀請我到小區(qū)的物業(yè)辦公室面談。物業(yè)公司經理,業(yè)委會主任,街道辦主任三方都在,業(yè)委會主任和街道辦主任對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態(tài)度比較積極,認為安裝后會給居民出行帶來便捷,也有利于小區(qū)的治安管理。

街道辦主任打比方說,在疫情嚴重之際,如果你的鄰居是從武漢回來的,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可以迅速識別,并將鄰居擋在社區(qū)之外。我的回答是,即便鄰居從武漢回來,也有權進入自己所住的小區(qū),而且我也不想知道這么多關于鄰居的信息。

可能很多人覺得多數人或者自身的安全才是最重要的,為此剝奪他人的正當權利也沒關系,但我不這么看。我們每個人,即便這一次有幸是多數中的組成部分,下一次也隨時可能位列少數人的陣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很簡單的做人道理。

這次安裝人臉識別門禁系統(tǒng)是街道出錢,物業(yè)公司經理則一直沉默,不管說到裝還是不裝,他都沒有表態(tài)。

我最擔心的是被收集的數據由誰保管,數據的安全問題。街道辦主任說,數據使用局域網存儲,也可以保存在政府部門的數據庫中。問題是,即便他和我說了在哪里保管、如何保管,之后具體的實情如何,其實我們都是不清楚,無從了解的。

假如是小區(qū)內部來保管數據,物業(yè)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是否會濫用數據,以此牟取非法收益,我們不得而知。由于人臉數據不被允許商業(yè)化地使用,對企業(yè)來講,就很難有動力在數據保護方面投入成本。而不在安保方面持續(xù)投入成本,人臉數據的安全就會很成問題。

最令他們擔心的,主要是自己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方面的風險。刑法中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是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二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物業(yè)與居委會沒有提示風險,在未征得業(yè)主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居民的人臉識別數據,屬于非法獲取,這樣的行為可能甚至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定于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新增收集個人信息時的授權同意。

最后,街道同意安裝新的門禁系統(tǒng)時,業(yè)主進出小區(qū),可以在門禁卡、刷手機、人臉識別三種方式中自愿選擇。今年5月份,小區(qū)電梯內貼出了門禁系統(tǒng)更新維護的通知,沒有再提及人臉識別。小區(qū)各單元都還未安裝新的門禁系統(tǒng),但大門口已經安裝相應的設備,只是一直沒有啟動使用。

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我不安

2019年10月,我開始關注人臉識別應用的風險性。

當年10月,軌道交通部門發(fā)出通知,某市地鐵將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以提高安檢效率。我當時就在個人公眾號上寫了篇題為《人臉識別技術運用中的法律隱憂》的文章,覺得在當下的社會中,普通的個體似乎越來越不被信任,被安保系統(tǒng)無上限的提防,被隨意地收集個人生物數據。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我覺得非常不安。

人臉識別的侵入性強,并且具有非接觸性。像指紋、身份證信息,我們也經常在其他地方錄入,但僅根據指紋無法快速地追蹤到個人,人臉識別卻可以。如果每天需要數百次地錄入指紋,我們肯定會反感,但人臉信息可能在我們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每天被捕捉、識別達數百次。

如果別人用你的人臉數據,開通相關賬戶用于違法犯罪,比如洗錢、涉黑、恐怖主義,你可能會因此而卷入刑事訴訟之中。像利用換臉技術,將你的人臉信息用于淫穢色情等視頻中,由此造成的惡劣影響,根本不是抓到相關的違法犯罪分子就可以消除的。

我們每個人都是公眾中的一部分。我們的人身或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本身就意味著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脅。所以,不能簡單將人臉識別技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歸結為個人隱私保護與公共安全之間的緊張。

生活里,我談不上是一個很有抗爭精神的人。只是,隨著加諸身上的約束越來越多,覺得不堪承受,偶然還是想要掙扎一下,雖然經常改變不了什么。

疫情期間,到哪里都需要出示健康碼,而健康碼本身就需要人臉識別。開始我一直沒下載,為了不下載,我一直回避去超市、地鐵這樣的場合。但到6月下旬,我不得不下載健康碼。因為家人在此前曾去過中高風險地區(qū),學校要求我去醫(yī)院做核酸檢測,而進出醫(yī)院必須出示健康碼。

但內心里,我佩服做出抗爭的人,因為知道不容易。浙江理工大學的郭兵老師起訴杭州野生動物園的事件,我一直有所關注,與郭兵老師個人也有聯(lián)系。在辦理動物園的年卡之后,動物園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況下改變了游客的入園方式,要求必須人臉識別才能進入。這是目前我國人臉識別第一案,郭老師為此投入時間、精力等很多成本。

據我了解,這個案件郭老師不接受調解。我也贊成不走調解的途徑,不然,提起訴訟的法律意義就不大。郭兵老師的案件目前還處于一審階段,不管法院怎么判決,這都將是一個標志性案件。

人臉識別技術大規(guī)模地推廣,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沉默的大多數的心理。實際上,很時候,你不抗爭一下,努力一下,怎么就料定沒有改變的希望?

北大法學院的一位教授,他也寫過關于人臉識別的文章,有小區(qū)的業(yè)主拿著他的文章給物業(yè)公司看,隨后物業(yè)擱置了人臉識別系統(tǒng)的安裝。我有一位同門師兄,也是刑法專業(yè)的老師,在大學園區(qū)提出安裝人臉識別系統(tǒng)時,他追問是哪個部門要求收集,能否拿出相應的法律依據?后來,安裝的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約束“膨脹的系統(tǒng)”

我們中的很多人,都不愿意生活里的一舉一動,被盯著,記錄著,被分析每天的行蹤軌跡,在微信里聊什么、看什么,平時網購什么等。但按眼下的趨勢發(fā)展下去,估計我們每個人很快會成為透明人。

在一定程度上,科技經濟本身就是一個系統(tǒng),而任何系統(tǒng)都有自我膨脹的本能。科技經濟系統(tǒng)自我膨脹后,想要控制更多的超出合理范圍的東西,比如可識別的個人信息,這就需要法律來進行約束。

對于生物識別信息的存儲,《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提出了新要求。

在當下的社會中,法律可能需要扮演新的角色。我們原來一直認為,法律主要是用來控制社會的,但對于一個復雜的,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中的社會系統(tǒng)來說,法律顯然沒有能力去施加有效控制,而只能選擇去適應。法律應當約束科技經濟系統(tǒng)的自我膨脹,使之置于社會可接受的程度。

目前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遠遠不足, 現(xiàn)在主要是以個人同意為基礎,但我們很多人在表達同意的時候,其實根本沒有獲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告知,并不知道其中蘊含的重大風險,或者是不得不做出同意,因沒有其他的選項。

以個人同意為基礎的法律保護機制,實質是讓個人信息被不當運用所產生的風險主要由數據主體來承擔。在未來,相信法律會將保護數據安全的主要責任放在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的身上,畢竟相應的風險是由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的收集、保管、使用等行為所制造,而主要的利益也由其所享有。

我覺得,法律需要加強對濫用個人信息行為的規(guī)范,眼下關注的重心主要是數據的收集環(huán)節(jié),比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就主要是對非法收集和非法買賣進行處罰,而個人信息被濫用的問題,在未來會越來越突出。

今年我寫了兩篇文章,主題分別是個人數據的刑法保護與疫情防控下的個人信息保護,我所指導的博士生中也有幾位在做相關的研究。我希望能夠通過學術上的努力,來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進步與改善。

我想,郭兵老師的努力與我所做的努力是一脈相承的。人臉識別技術的普及運用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沒有人站出來使之成為公共議題,大家可能就不知道其中所存在的諸多危險。

在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上,每個人都需要努力地積極發(fā)聲,只有這樣,你的利益才可能在決策過程中被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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