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原陽縣4名男童被掩埋事件,觸發(fā)不少爭議?!?a href="/kx/shehui/69204.html">官方”(原陽縣)先是查證,施工車輛存在違規(guī)作業(yè)問題,緊接著,在追究監(jiān)管責任環(huán)節(jié)中,縣住建局局長被免職。坦白講,整體上的問責節(jié)奏,基本符合這類事件的善后結構。但是,就在4名兒童下葬的環(huán)節(jié)中,準備前往陵園采訪的“記者團”遭遇阻攔和毆打。甚至,手機也被搶走,歸還時,所有內容都被清空(通訊錄和相冊等均被刪除)。
事后,記者詢問原陽縣宣傳部副部長,被搶手機是誰送給他們的?該負責人說,他“不認識”。對于毆打記者的人是誰?他也“不清楚”(并且否認自己說過“動手者是死者家屬”)。為什么攔阻記者?他也“不清楚”。為什么把手機刷機?他也“不清楚”。真可謂,“一問四不知”。
說實話,這些追問都是“小意思”,因為僅憑圍毆記者,導致記者受傷,眼鏡衣物損壞,就足以讓人覺得事件本身還有很多未解之謎。從某種意義上講,對于阻攔“記者團”的人,要是沒有人“安排”,他(她)們肯定是不敢阻攔記者的。所以,就宣傳部長的“四不知”,顯然就是心虛的表現(xiàn)。
當然,這也反映出,在處理公共危機問題上,基層官員明顯專業(yè)水平不夠扎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畏懼媒體,害怕信息釋放。這導致,他(她)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不和公眾對話,隱藏信息的慣性邏輯。并且,認為,公布的信息越少越好。
可事實上,就男童被掩埋事件來講,既然已經走向安葬的環(huán)節(jié),就說明事件已經接近尾聲。這種時候,最正確的處置方式,是應該讓媒體多去釋放信息,讓公眾知情最終的善后事宜是否妥當才好。然而,就在這種相對閉環(huán)的邏輯之中,“記者團”卻硬深深被擋在陵園之外,并且還被奪去手機進行刷機,這就不得不讓人覺得事情的水還很深。
因為,在基本的常識框架下,如果下葬的時候不讓媒體釋放信息,最大的可能就是逝者家屬對事件的處理結果還不滿意,可能會在下葬的環(huán)節(jié)中有“紛爭的可能”。而這些自然是“官方”不愿意讓公眾看到的信息,所以才會采取粗暴的手段,把“記者團”拒之門外。于此來看,“四不知”的宣傳部長,肯定是心虛的。但是,僅靠道歉,卻遠遠不夠,畢竟“阻攔記者”,“毆打記者”,“搶機刷機”,要是不給出合理的解釋,就代表這件事情還有被掩埋的細節(jié)。
要知道,“記者被阻攔”,衣服眼鏡損壞,手機被刷機,這些事實都是有視頻真相的。所以,就“官方”來講,最好的方式就是講出真相為好,而非遮遮掩掩,以為就能糊弄過去。說實話,如果“掩埋事件”還存在問題,就去解決問題為好。因為,問題不解決,終究會擺在那里,即便下葬后,也只是暫時的安寧。
本來,這起“掩埋事件”已經鬧得沸沸揚揚,這種時候,就算真的沒什么事,突然收緊媒體采訪的通道,這本身就讓人覺得“不正?!薄Uf實話,如果沒什么大的問題,為何要怕媒體采訪?尤其,這也不是普通的私人下葬。本來,這件事情,已經成為公共議題,媒體進行全程性的報道,自然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所以,發(fā)生這樣的“阻攔事件”,只會讓公眾更加反感和憤怒。尤其,對于這起“掩埋事件”本身,存在的問題本來就很多。這種情況下,不得不讓人質疑,是不是在“掩埋事件”之外,還存在更多見不得光的事情。起碼,從輿論的本能反應來看,會這樣去質疑。
于此,作為“官方”來講,要相信公眾的理解力,不要以為公眾只會把事情往歪處想。只要是事實真相,總會被理性加持的。反過來講,如果“官方”從根本上就不相信公眾,那么想讓公眾去選擇性地相信自己,自然就更加的不可能。而作為媒體來講,本應該是中間的潤滑劑,卻被如此粗暴的對待,公眾能不憤怒嗎?
所以,就算“官方”的阻攔并沒有具體的考慮,只是樸素地認為“下葬”不公開為好,可能也不會得到公眾的理解。因為,記者在溝通的過程中,“阻攔者們”的態(tài)度顯得很強硬,不談理由,不講道理,而是嘴臉猙獰,揮拳弄腳。說實話,分明就是一群打手。
當然,在早前的媒體信息中,“官方”宣傳部副部長回應“打手是死者家屬”(之后否認)。事實上,就算他不否認,邏輯上好像也講不通。因為,從記者釋放出的毆打視頻來講,以及死者家屬的立場而言,這種安排也是沒必要的。因為,這不符合“常識”。
要知道,“清白”是裝不出來的,“心虛”卻能演出來。說實話,“四不知”宣傳部長肯定知道一些事情,起碼知道阻攔記者的人是誰安排的,他雖然沒說,但已經什么都說了。因為,“不能說”意味著就是承認某些事情的存在性。而當下公眾所追問的問題,已經不只是要知道搶手機的人是誰?而是要知道,不讓采訪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是不是掩埋事件還存在大的爭議?
因為,作為記者來講,跟幾個“打手”過不去,是沒什么必要的。真正的“過不去”是在于,對于這起“掩埋事件”來講,信息的釋放是否足夠,公眾是否已經足夠清晰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因為,這不僅關乎記者的尊嚴和基本的職能問題,還關乎事件對輿論的影響。
所以,這樣的事情自然不能道歉了之。當然,從法理的角度,無論是安排打手的人,還是打手本身,都已經觸犯法理的底線,該處理的依然要處理。這些方面,希望“官方”(原陽縣)接下來能真誠一些,要不然越陷越深,只會自作自受。
無論是商業(yè)公關,還是政府公關,本質上不是掩蓋問題,還要以真相去引導公眾去理性地看待問題。首一,要響應對方的關注;其二,要對事實進行核查;其三,做出應急承諾,將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并對意外產生的可知影響作出賠償;其四,責任承擔,承認錯誤,共享權利。
坦白講,這起掩埋事件的處理上,“其一”,“其二”,“其三”,“官方”的表現(xiàn)還不錯。但是,“其四”上,就有些掉鏈子。因為,在“共享權利”上,較早的關上大門,意味著就是不想共享更多權利給公眾,這種時候,記者的憤怒是小事,公眾的憤怒卻已經在路上。
當然,作為“四不知”宣傳部長,也只是“官方”的發(fā)言人。因為,他所回應的言辭是代表“官方”的。于此,出現(xiàn)“四不知”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官方”意見并未達成一致。但是,回應本身卻又是必須的,這種情況下,從“言不由衷”到“心虛”,自然也是無法回避的事實。而這背后的邏輯,也是耐人尋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