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七旬老人,在其出租房內,多次對一名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的幼女猥褻、奸淫,事后給付一定現金。今年9月,被告人被擋獲歸案。11月21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被告人馮光友強奸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成都市青白江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馮光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光友,男,1940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劍閣縣,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劍閣縣,現住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9月5日13時許,被告人馮光友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彌牟鎮(zhèn)茶樹街X號X棟X單元X樓X號其出租房內,對未滿12周歲被害人楊某實施猥褻,事后給付被害人楊某40元現金。2019年9月10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馮光友以金錢誘騙被害人楊某到其出租房內,對被害人楊某實施猥褻,事后給被害人楊某100元現金。2019年9月11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馮光友以金錢誘騙被害人楊某到其出租房內,對被害人楊某實施奸淫。2019年9月12日13時許,被告人馮光友以金錢誘騙被害人楊某到其出租房內,對被害人楊某實施奸淫,事后給付被害人楊某109元現金。
經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楊某患有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馮光友被擋獲歸案。
為支持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記表、被害人報案及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相關書證、視聽資料、到案經過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請求法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追究被告人馮光友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馮光友對指控事實及證據無異議,且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光友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其猥褻兒童,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馮光友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光友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第三款、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馮光友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對扣押的毛巾、紙杯等物品予以沒收;禁止被告人馮光友從事醫(yī)療執(zhí)業(yè)五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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