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更半夜,妻子突然發(fā)病暈倒,因住在偏遠鄉(xiāng)村,救護車不能及時趕來,醉酒丈夫陳某無奈之下開車將妻子送往醫(yī)院救治,被警方當場查獲。檢察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陳某提起公訴。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
據(jù)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
深夜醉駕丈夫送病重妻子就醫(yī)被查這起罕見的醉駕案發(fā)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吃晚飯,自己也喝下了紅酒。當晚11時許,陳某妻子想上樓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陳某隨即讓女兒撥打120求救。120回復,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處調車,具體到達時間不能確定。
因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出租車一時間也聯(lián)系不到,陳某只得自己駕駛私家車,將妻子送到了附近醫(yī)院搶救。隨后,陳某被警方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涉以危險駕駛罪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jù)后,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jīng)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和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才開車送妻子就醫(yī);案發(fā)時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駕駛路途較近,未發(fā)生事故,社會危害性較??;他歸案后如實供述,悔罪態(tài)度較好,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責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法官表示,案發(fā)時,陳某認識到妻子正面臨生命危險,迫不得已才醉酒駕駛,屬于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各項條件,他的行為也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應不負刑事責任。
基于這種共識,2019年底,江陰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陳某撤回起訴;數(shù)日后,江陰法院裁定,依法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對于陳某的醉駕違法行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機關已經(jīng)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據(jù)了解,在日常執(zhí)法時,考慮到緊急避險所滿足的條件要求極高,比如難以準確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執(zhí)法時對緊急避險的認定也會非常慎重,會從嚴把握,只有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從人性化執(zhí)法的角度會從寬處理。
法官再三強調,“本案中發(fā)生的‘醉駕救人’,有其罕見的特殊性。在現(xiàn)實當中,緊急避險要結合事發(fā)時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動機、行為后果等綜合考量,一般適用情況極少。”
什么情況下適用緊急避險?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燦林認為,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各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陳某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且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但是,刑法總則中規(guī)定了部分違法阻卻事由,符合違法阻卻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違法阻卻事由,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發(fā)生了現(xiàn)實危險;2.必須是正在發(fā)生的危險;3.必須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險意識;5.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王燦林解釋,“必須發(fā)生了現(xiàn)實危險”很好理解,本案中陳某妻子突然發(fā)病就是發(fā)生現(xiàn)實危險;“必須是正在發(fā)生的危險”是指危險已經(jīng)發(fā)生并且未消除,如果本案中陳某妻子的病情出現(xiàn)好轉,已經(jīng)沒有生命危險,則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必須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是指法益正在面臨危險時,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如果有比緊急避險更好的選擇,就不能以損害一種法益保護另一種法益。比如陳某住在人員密集區(qū),可以向他人求助將妻子緊急送往醫(yī)院,則不能采用緊急避險方式;“避險意識”是指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法益的正當行為;“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指避險行為是保護較大或者同等法益,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體法益、財產(chǎn)法益。本案中陳某醉酒駕駛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即使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產(chǎn)生了財產(chǎn)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仍然是緊急避險,因為生命法益重于財產(chǎn)法益。但如果給他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雖然生命權是平等的,但不能犧牲一個人的生命或者重傷害來保護他人的生命,這種情況則不構成緊急避險,但可對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另一層含義是,危險駕駛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大多數(shù)人的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這里要比較的是被避免的危險與避險行為對法益的危險程度,醉酒駕駛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財產(chǎn)的抽象危險性,而挽救生命是現(xiàn)實危險性。因而,仍然是緊急避險。
雖然上述丈夫免于刑罰
但酒駕的危害依然存在
那么
酒駕的成本有哪些呢?
1.法律成本
飲酒駕駛=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1000-2000元罰款+一次記滿12分。
再次飲酒駕駛=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
飲酒和醉酒駕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15日拘留+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我國對醉酒駕車違法行為,不管情節(jié)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拘役1至6個月,并處罰金。
2.經(jīng)濟成本
保險不賠:保險法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四)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巨額賠償:酒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將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擔對死者家屬的相關賠償。
酒駕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9年的賠償標準,以上海為例:死亡賠償金:城鎮(zhèn) = 1,360,680元(最高額),這金額還不包括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如果是和解的,可能費用會更高,根據(jù)被害人家屬的要求賠償。
3.其他成本
酒駕違法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家將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負擔。特別容易對家中子女造成陰影,因為家長醉駕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報考公務員、上軍警學校、入黨等,政審時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精神成本,一旦酒駕和醉駕被查處,因為會面臨各種處罰,精神折磨難免。
“酒駕醉駕”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貸款、消費或受限制。公安機關將與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門對接,及時轉遞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人信息及處罰數(shù)據(jù),納入個人信用記錄,形成聯(lián)合懲戒機制。
影響申請辦理出國簽證。醉酒駕駛已經(jīng)被列入刑法,會給當事人留下案底,因此會影響政審的通過。而辦理移民簽證,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否則拒簽。
最后南法君要提醒大家
酒駕危險
請勿酒駕
來源 江蘇高院 揚子晚報 交通事故法律法規(guī)
編輯 楊淑雅